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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达股份: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修订稿)

  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达股份”或“发行人”)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纯收入能力,提升公司综合竞争力,公司考虑自身真实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公司拟实施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这次发行”),这次发行的股票数量不超过84,643,288股(含本数),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70,000.00万元(含本数),扣除发行费用后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运达能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1、发展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加快发展风电,已变成全球各国推动能源转型发展的重要方向

  当今世界,煤炭、石油、天然气等传统化石能源的大量使用,带来环境、生态和全球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等领域一系列问题,加快能源转型发展慢慢的变成了世界各国的自觉行动。全球能源转型的基本趋势是实现化石能源体系向低碳能源体系的转变,最终进入以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为主的可持续能源时代。为此,许多国家提出了以发展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为核心内容的能源转型战略,90%以上的《巴黎协定》签约国都设定了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目标,欧盟、日本、英国等发达国家及地区都把发展可再次生产的能源作为实现温室气体减排的重要措施。

  作为可再次生产的能源的风能,具有无污染、可再生性和可持续性等特点,“取之不尽、用之不竭”。风电技术很成熟,标准化度电成本不断下降,是目前全球及国内装机和发电顶级规模的新能源发电方式。随世界各国对能源安全、生态环境、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等问题日渐重视,加快发展风电已成为国际社会推动能源转型发展、应对全球气候平均状态随时间的变化的普遍共识和一致行动,也是我国优化能源结构、促进能源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对推进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具备极其重大意义。

  目前,全球已有100多个国家发展风电,主要市场受欧洲、亚洲及北美的主导,全球风电装机容量总体保持较快增长的态势。根据全球风能理事会(GWEC)《GLOBAL WIND REPORT 2024》,2023年全球风电新增装机容量116.6GW,全球风电累计装机容量1021GW,2012年至2023年间年均复合增长率为12.37%。

  2020年9月,习在第75届联合国大会上提出,中国二氧化碳排放力争于2030年前达到峰值,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2021年9月及10月相继发布的《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1]23号)中,对“碳达峰、碳中和”提出更具体化的战略部署,指出到2025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初步形成,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比2020年下降13.5%,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20年下降18%,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0%左右;到2030年,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取得很明显的成效,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一下子就下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5%以上,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25%左右,风电、太阳能发电总装机容量达到12亿千瓦以上,二氧化碳排放量达到峰值并实现稳中有降;到2060年,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和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全面建立,非化石能源消费比重达到80%以上,碳中和目标顺利实现。

  2022年6月,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十四五”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规划》,指出“十四五”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展将锚定碳达峰、碳中和与2035年远大目标,按照2025年非化石能源消费占比20%左右任务要求,大力推动可再次生产的能源发电开发利用,积极扩大可再次生产的能源非电利用规模。

  在风电技术进步以及国家“双碳”战略背景下,我国风电产业持续增长,依照国家能源局统计,截至2023年底,全国累计并网风电装机容量达4.41亿千瓦,占全部发电装机容量的15.12%;2023年风电发电量达8,090亿千瓦时,占全部发电量的 9.08%。“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的提出,给中国风电行业再次注入强心剂,风电行业将迎来长期快速地发展机会。

  随着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有关政策的稳步开展,公司凭借行业领先的风电整机总体设计研发能力和完善的服务体系,公司业务也将实现跨越式的发展。为了抓住这一波行业发展机遇,公司将需要更加多的流动资金投入到研发、采购、生产、人员、营销等业务环节,但仅通过自身积累将很难满足业务扩张的需求,发展较慢。为此,公司将充分的利用上市公司融资平台的优势,拟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以助力公司把握历史发展机遇。

  近年来,随公司经营规模的大幅提高、市场开发的持续投入以及业务链的持续延伸,公司对流动资金的需求进一步提升。与同行业能够比上市公司相比,公司资本实力和流动性较弱,这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影响了公司的竞争实力。

  为了满足公司发展需要,公司拟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补充公司主要营业业务发展所需的运用资金,以缓解金钱上的压力,降低资产负债率,改善公司的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抗风险能力,进而提升盈利能力与经营稳健性,增强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上市公司把握发展机遇,实现快速发展。

  3、控制股权的人的全额认购彰显其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有利于向市场传递积极信号

  公司控股股东机电集团全额认购这次发行股票,体现了控制股权的人全力支持公司发展的决心和对公司未来发展前途的坚定信心,将为公司战略目标的实施及经营业务产业布局奠定良好的基础;同时,也彰显了控制股权的人对公司价值的认可,有利于向市场以及中小股东传递积极信号,保护全体股东利益,树立公司良好的市场形象。

  公司这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系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这次发行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人民币1.00元。

  股权融资有利于公司保持良好的资本结构,降低公司财务风险,具有较好的可规划性及可协调性,有利于公司实现长期发展的策略。随公司主营业务的发展,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导致的即期收益摊薄影响,保障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与同行业上市公司相比,公司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规模偏小。近年来公司业务发展较快,2021年、2022年、2023年和2024年1-3月营业收入分别为161.61亿元、173.84亿元、187.27亿元和37.52亿元。企业主要利用商业信用解决资金问题,由此导致公司资产负债率远高于同行业能够比上市公司平均值。虽然公司目前运转良好,能及时偿还相关债务,但是长时间较高的资产负债率将影响企业的经营安全。若供应商缩短信用期限,将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转。因此,公司亟须补充流动资金以降低公司的资产负债率、优化财务结构,以此来降低公司财务风险,实现公司长期持续稳定发展。

  注:明阳智能、三一重能尚未公布2023年年度报告,上表2023年营业收入、2023年末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资产来自其公布的业绩快报。

  2021年末、2022年末和2023年末,公司和同行业能够比上市公司的合并口径的资产负债率如下:

  注:1、明阳智能、三一重能尚未公布2023年年度报告,上表2023年末资产负债率以2023年9月末数据替代。

  2、因同行业能够比上市公司尚未公布2024年一季报,上表仅列示2021年至2023年数据。

  公司注册资本、净资产规模为能够比上市公司中最小,资产负债率为可比上市公司中最高。随公司资本性支出及业务发展,资产负债率存在上升压力。本次发行将有利于降低公司资产负债率,降低运营风险。

  2、公司业务规模迅速增加,运用资金需求逐年增加,公司需要补充长期稳定的资产金额来源支持业务发展

  公司凭借产品质量、服务体系上强有力的竞争力,自2019年上市以来营业收入迅速增加,2019年至 2023年营业收入分别为50.10亿元、114.78亿元、161.61亿元、173.84亿元和187.27亿元,2024年一季度营业收入为37.52亿元。同时,公司 2021年末至 2024年 3月末的在手订单分别为 12,879.2MW、16,940.74MW、22,966.82MW和24,037.02MW,逐年递增,并且2024年3月底订单创历史上最新的记录。公司业务的迅速增加对运用资金的需求非常迫切。但近年来公司运用资金缺口较大,给公司财务管理带来较大压力,公司迫切地需要补充长期稳定的资产金额来源支持业务的发展。2021年末、2022年末、2023年末和2024年3月末,公司运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分别为-7.52亿元、1.49亿元、-18.06亿元和-22.70亿元,长期为负,并且远低于同行业能够比上市公司。一些构建公司长期竞争力的经营活动,如研发,也依赖流动负债提供资产金额来源,对公司经营的安全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随着在手订单的执行以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投产,公司的经营规模还将逐步扩大,未来将面临更加大的运用资金需求。运用资金的短缺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制约了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利用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将为公司业务的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资金保障,逐步提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

  2021年至2023年各期末,公司和同行业能够比上市公司的运用资金(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如下:

  注:1、明阳智能、三一重能尚未公布2023年年度报告,上表2023年末运用资金以2023年9月末数据替代。

  2、因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尚未公布2024年一季报,上表仅列示2021年至2023年数据。

  风力发电机组购销金额大,售后维护期长,随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除了技术、价格和管理上的水准外,整机厂商的资金实力、融资能力也成为公司竞争力的重要方面,成为风电场业主衡量整机厂商的重要指标之一。为了更好的提高公司项目承揽能力及项目运作能力,公司一定要进一步补充营运资金。

  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公司控制股权的人机电集团。机电集团已与上市公司签署了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拟以现金方式认购这次发行的股票。

  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选择范围适当。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对象为机电集团,发行对象数量为1名。本次发行对象的数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对象的数量适当。

  本次发行对象具有一定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拥有相对应的资金实力。本次发行对象的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这次发行对象的标准适当。

  本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公司审议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事项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日,即2024年1月11日。

  本次发行的发行价格为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即发行价格为 8.27元/股(发行价格精确到分,不足一分的余数按照向上取整的原则处理)。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本次发行前公司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每股净资产。

  其中:P0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P1为调整后发行价格。

  若国家法律、法规对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和定价原则有新的规定,公司将按新的规定进行调整。

  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符合《注册管理办法》 等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和依据合理。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已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将相关文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公开披露程序。本次发行方案尚需获得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和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

  综上,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本次发行的股票为人民币普通股股票,每股面值1元,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每股的发行条件和发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的价格,符合《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

  (1)这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2)这次发行符合《证券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应当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1)公司不存在《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关于上市公司不得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相关规定:

  B、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有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C、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D、上市公司或者其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E、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B、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C、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公司本次发行的发行对象为控股股东机电集团,发行对象不超过35名(含35名),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

  A、本次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B、公司本次发行的定价基准日为董事会决议公告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发行底价,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

  《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发行对象属于本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其认购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八个月内不得转让。”

  本次发行认购对象机电集团已出具承诺,承诺其本次发行认购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本次发行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也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规定。

  本次发行对象机电集团系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认购本次发行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或自筹资金,不存在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以及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的情形。

  4、本次发行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相关规定

  (2)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公司最近三年不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前次向原股东配售股份募集资金于2022年11月到位,募集资金用途为补充流动资金。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前次募集资金已使用完毕。公司本次发行董事会决议日距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间隔已超过六个月。

  (5)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已经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

  综上,公司申请本次发行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实质条件。

  5、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已经公司董事会第、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决议以及相关文件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公开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

  这次发行方案经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慎研究后通过,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助于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有利于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满足公司营运资金需求,符合全体股东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了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已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发行方案,全体股东均已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大会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且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单独计票。同时,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在审议过程中,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慎研究,认为本次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同时本次发行方案已在股东大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2013]110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相关要求,为保障中小投资者知情权、维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本次发行对即期回报可能造成的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填补回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了承诺。具体情况如下:

  公司基于以下假设条件就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进行分析,提请投资者特别关注,以下假设条件不构成任何预测及承诺事项,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具体假设如下:

  (1)公司所处宏观经济环境、产业政策、行业发展状况、市场情况等方面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考虑到本次向特定对象的审核和发行需要一定时间周期。假设公司于2024年9月30日完成本次发行。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最终以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发行完成时间为准;

  (3)在预测公司总股本时,以公司2024年3月31日的总股本702,078,355股为基础,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702,078,355股;除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影响外,不考虑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发生的变化;

  (4)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数量为84,643,288股,募集资金总额为70,000万元,且不考虑扣除发行费用的影响,最终发行的股票数量、募集资金金额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发行后,公司实际发行情况为准;

  (5)公司2023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41,414.51万元,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31,078.94万元。假设公司2024年度扣非前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按以下三种情况进行测算:(1)较 2023年度下降10%;(2)较2023年度持平;(3)较2023年度增长10%。该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 2024年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本公司的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在预测公司本次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净利润、现金分红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未考虑公司公积金转增股本、分红等其他对股份数有影响的因素。

  (7)未考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的影响。

  假设1: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3年下降10%

  假设2: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3年持平

  假设3:2024年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较2023增长10%

  注:每股收益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2010年修订)相关规定计算。

  根据以上假设测算,在不考虑募集资金使用效益的前提下,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总股本将增加,2024年度公司的每股收益存在被摊薄的风险。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将会相应增加。由于公司总股本增加,短期内股东回报仍然依赖于公司现有的业务基础,本次发行后将可能导致公司每股收益指标下降。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存在摊薄公司即期回报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本次采用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融资补充流动资金,符合公司目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未来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有利于公司优化资本结构、提高抗风险能力,有助于促进公司的长远健康发展,有利于实现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最大化,详见公司《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预案》之“第四节 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

  为填补股东被摊薄的即期回报,公司承诺将采取相关措施,增强公司持续回报能力。但需要提醒投资者特别注意的是,公司制定的填补回报措施不等于对公司未来利润做出保证。具体措施如下:

  针对公司风电机组业务,公司将通过持续的技术创新,不断推出符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进一步打开公司产品的市场空间,巩固并提升公司在国内外风电整机制造市场中的地位及产品的市场占有率。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完善业务链,将风电机组研制销售与风电场投资运营、风电场运维等相结合,增加盈利来源,使公司成为全球领先的风电开发“整体解决方案”提供商。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将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合理规划、使用募集资金,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位后,能够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并可以进一步缓解公司流动资金压力,为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开展提供资金支持,增强公司资金实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提升公司盈利能力。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确保募集资金的使用规范、安全、高效,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到账后,公司将根据《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严格保障募集资金用于承诺的募集资金投向,并定期对募集资金进行内部检查、配合保荐机构和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以保证募集资金合理规范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公司将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股东能够充分行使权利,确保董事会能够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做出科学、迅速和谨慎的决策,确保独立董事能够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监事会能够独立有效地行使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的监督权和检查权,为公司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政策尤其是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期间间隔和股票股利分配条件的规定,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及《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2]3号)的要求和公司实际情况。同时,公司已制定了《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规划(2022-2024年)》,注重对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并给予投资者稳定回报。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后,公司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实施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并注重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努力强化股东回报,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并保障公司股东利益。

  (五)公司控制股权的人、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的承诺

  为保证发行人能够切实履行填补回报措施,控制股权的人浙江省机电集团有限公司特承诺如下:

  (1)本公司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不越权干预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的利益;

  (2)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该等规定时,本公司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3)本公司承诺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公司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本公司违反该等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司愿意依法承担责任。

  为确保填补回报措施能得到切实履行,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号)的要求,出具承诺如下:

  (1)本人承诺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作为董事和/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4)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公司由董事会或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或修订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如公司未来实施股权激励方案,本人承诺在自身职责和权限范围内,全力促使股权激励方案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自本承诺函出具之日至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作出另行规定或提出其他要求的,且本人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7)本人承诺全面、完整、及时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如若违反前述承诺或拒不履行前述承诺并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有关规定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