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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机动车环保标志上身(图)

  经环保检测合格的车辆,契合国Ⅰ规范(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规范(含)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他契合出厂时排放规范的车辆,发放黄色环保合格标志。

  据悉,从7月1日起,除低速载货轿车、三轮轿车、拖拉机和摩托车等以外的我省车牌轿车,悉数施行环保标志处理。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分为绿色和黄色两种,在全国范围内通用。经环保检测合格的车辆,契合国Ⅰ规范(含)以上的汽油车和国Ⅲ规范(含)以上的柴油车,发放绿色环保合格标志;对其他契合出厂时排放规范的车辆,发放黄色环保合格标志。

  各市6月底前有必要建成契合我省要求的环保检测站并经辽宁环保局托付。7月1日起,全省机动车施行环保标志处理。在机动车环保标志处理的基础上,各市如在全运会期间需对机动车采纳约束通行区域、通行时刻等处理办法的,详细计划于2009年9月底前报省环保局。

  机动车有必要到经省级环保部门托付的机动车环保查验测验的组织进行检测验证,包含外观查验和排放测验,经查验合格后,由当地环保部门核发环保合格标志并挂号存案,定时上报省环保局。没有经省环保局托付查验测验的组织的市,其车辆就近到其他有经省环保局托付查验测验的组织的市进行环保查验并核发环保标志。

  一起,从5月1日起,各市处理注册挂号的新车,获得牌证后,在1年有用期内(注册挂号日起算),不进行排气测验。仅凭机动车所有人有用证件、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挂号证书,到各市核发点经外观查验合格后,即可发放环保标志。

  环保查验合格的车辆,有用签注期限为1年。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初次申领后,应在有用期满前 30天内换发。环保标志损坏或丢失的,需到核发点请求补发。环保标志应张贴于轿车前挡风玻璃内侧右上角,以便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