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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现行节约能源法自1998年实行以来,对于推进全社会节约能源发挥了及其重要的作用。但近年来由于中国能源消费增长很快,能耗高、利用效率低的问题非常严重,经济发展与能源资源及环境的矛盾日趋尖锐,现行节能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当前及今后节能工作的要求。

  7月2日,国家能源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徐锭明在《中国能源统计年鉴2006》联合发布会上透露,由国家能源办会同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法制办、财政部等15个部门于2006年初开始的《能源法》立法工作,已完成第三稿的制定工作。正在征求专家和地方政府的意见。在此次意见的基础上,预计年底形成送审稿上报国务院。

  国家发改委主任、国家能源办主任马凯表示,中国目前缺少一部能够“全面体现能源战略和政策导向、总体调整能源关系的基础性法律”,《能源法》立法将借鉴国际经验,通过法制手段规范能源管理,应对能源危机和促进能源与经济协调发展。这实际上涉及《能源法》立法的总体思路和理念。

  据介绍,《能源法》旨在通过法律化的制度规定来“保障能源安全、提高能源效率、强化能源环保”。而在立法论证过程中分歧较大的《能源法》定位与功能问题,目前已达成共识,即“能源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来调整能源领域的重大、全局性、综合性和战略性问题,以及单行法没有规定而且也解决不了的问题。

  专家表示,要定位为能源领域的基本法和各能源单位法的上位法,有一个门槛,就是一定要通过最高立法机关,也就是全国人大审议通过。在调整范围上,将包括所有能源种类,包括能源资源勘察、开发、生产、运输、贸易、利用与节约、对外合作等诸多环节,以及能源领域的改革等。重点突出对能源单行法的指导性和对一些能源领域重点问题的制度设计。

  为强化法律的可操作性,《能源法》将力求“粗细得当”,涉及目标尽可能具体量化,涉及制定条例、办法要规定时限,涉及执法要明确主体,并增加程序性规定。他说,可优先考虑设置几个在本法实施后10年或者更长时间内能轻松实现的关键性、闸口性目标。比如,提高清洁能源占一次性能源消费中的比重、降低单位GDP能耗的目标等。

  《能源法》草案最新稿中规定,必须要有一个专门的能源领导管理机构,来统一协调管理各个具体能源行业的具体规划和日常工作,还将通过征收资源税、有偿使用、鼓励节能政策等手段突出节能的理念。

  据《能源法》起草组成员介绍,从2006年年底 《能源法》大纲成型,到2007年4月底完成三稿,起草工作正在按照计划快节奏地向前推进。目前,能源法的大致框架已经基本确定,最重要的包含:总则、管理体制、勘探开发、科技运用、财税政策等。修订后的节能法在法律调整范围和可操作性上都有较大变化,由原先的6章50条增加为7章85条。

  《能源法》起草至今的一个核心问题是国家能源监督管理的机构该如何设立。起草组对这个监督管理的机构的形式、职能、组成的争论,始终没中断过。

  有的认为应设立一个协调性的机构,有的认为应设立一个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也就是设立能源部,还有的认为可以仿照国外的经验,分别设立一个主管机构和一个监督管理的机构,还有的认为要设立一个综合性的能源综合协调管理部门,把其他有关部门的各种权利都收过来,所有涉及到能源的事情都归其管理。

  从199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撤销能源部以来,有关恢复能源部的呼声始终没间断,一些业内人士据此认为,在《能源法》中很有可能会规定重新设立能源部,以统一管理全国的能源事务。

  据《能源法》起草组成员介绍,第三稿中提出,有必要成立一个国家层面的专门的能源领导管理机构。但这里不是指将国家能源办升格为能源部,而是必须成立一个专门的能源领导管理机构,来统一协调管理各个具体能源行业的具体规划和事情。该成员还表示,由于每种制度设计都要有监管部门,因此这个重大的争议会对后续的各种制度产生一定的影响,进而对整个能源立法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除了由能源办牵头起草的《能源法》之外,受国家能源办战略规划组的委托,由清华大学牵头起草的 《能源法》专业的人建议稿项目在2006年6月真正开始启动,成员包括清华大学和其它院校近40位专家。

  专家建议稿起草组成员争议的内容,除了上面国家《能源法》涉及的能源监督管理的机构设置和节能规定之外,还包括能源市场准入和竞争机制问题。

  国务院国资委主任曾表示,国有经济应对包括能源在内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命脉的七大行业和关键领域保持绝对控制力。

  因此,专家觉得,作为国家战略性产业的能源领域是否允许竞争,如果允许竞争,允许到什么程度;对民营资本和外资是否开放,开放到什么程度;市场准入选取什么标准,宽严相济到什么程度等问题,都需要结合具体设计的市场准入的不同形式,再去探讨内部的制度设计。

  《能源法》大的方向是允许民营进入石油勘探开发,但在具体怎么准入,还应该要考虑相关法规的情况。有经验的人指出,在《能源法》这个法律平台下,每个具有条件的企业都可以进来。同时强调,《能源法》必须要体现国家的国情和利益,石油开采的模式,要符合中国的国情。

  修订后的《能源法》扩大了法律调整范围,在进一步规范工业节能基础上,增设建筑、交通运输和公共机构等领域的节能管理规定,并强化了对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的监管。

  专家指出,中国现行节能法对节能的认识大多数表现在工业节能上,而对交通、建筑和政府机关节能没有充分的认识。但事实上,这些领域慢慢的变成了中国能源消耗的重要领域。据统计,中国建筑能耗约占全社会终端能耗总量的27.5%,交通运输能耗约占16.3%,政府机关能耗约占6.7%。

  据悉,提交审议的修订草案提出了很多具体可操作的节能措施,包括逐步施行供热分户计量、公共建筑物施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鼓励节能环保型交通工具、限制能耗高污染重的机组发电和鼓励工业公司采用洁净煤和热电联产技术等。

  修订草案在强化政府指导和监管职能的同时,专门新增“激励政策”一章,明确国家实行财政、税收、价格、信贷和政府采购等政策促进企业节能和产业升级。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一系列强制性措施限制发展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包括制定强制性能效标识和实行淘汰制度等。

  专家认为,新的节能法强化市场调节机制,操作上更加细化,尤其是激励政策的推出将更好带领企业向节能环保型转变,与现行法律相比是一大进步。